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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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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詹某某、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小字第00013号 原告芦某某,女,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七组。身份证号411527195608255288。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

河南省淮滨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小字第00013号

原告某某,女,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七组。身份证号411527195608255288。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詹某某,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詹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詹某某、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