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李国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郸城县,村民。 原告李国旗与被告陈宏伟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旗申请撤诉,理由是被告名字错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