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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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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旗与被告陈宏伟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李国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郸城县,村民。 被告陈宏伟,男,汉族,50岁,住鹿邑县。 原告李国旗与被告陈宏伟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适用简易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国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0日,住郸城县,村民。

被告宏伟,男,汉族,50岁,住鹿邑县。

原告国旗被告宏伟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旗申请撤诉,理由是被告名字错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