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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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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刘支远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刘伟,村民,系被申请人长子。 申请人刘支远,村民,系被申请人长女。 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付成,村民。 申请人刘伟、刘支远申请宣告李书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3号

申请刘伟,村民,系被申请人长子。

申请人刘支远,村民,系被申请人长女。

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付成,村民。

申请人刘伟、刘支远申请宣告李书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与李书丽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书丽于2007年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2015年1月12日,二申请人之父刘付林病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李书丽为失踪人。

经查,李书丽,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2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程刘行政村董庄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李书丽于2007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2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李书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书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通过对刘付成(二申请人的伯父)、刘守云(二申请人的同村居民)、刘付海(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干部)调查了解,均证实李书丽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穆店乡程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穆店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二申请人申请宣告李书丽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书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付成为失踪人李书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