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