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云贵,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广亮,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成芝与被告马云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成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成芝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乾 审 判 员 朱 光 人民陪审员 宋艳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俊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