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赵立政,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进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开军,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劲松,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赵立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立政承担。 审判员 朱 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