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534-1号 原告许秀勤,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吕洪彬,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勤与被告吕洪彬、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秀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秀勤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