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17号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张琳娜丈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橡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被告戴亚,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娜、朱姝与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戴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