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961号 原告陈文军,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杨爱梅,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陈莉,男,1992年2月5日,汉族。 被告西三明,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军、杨爱梅诉被告西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军、杨爱梅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军、杨爱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军、杨爱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陈文军、杨爱梅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代理审判员 韩 鑫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