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132号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7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31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2012年5月1日婚生子王某丙出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原告事事均要听从被告安排,稍有不从就会遭到被告辱骂、殴打。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因琐事当着孩子的面打原告,常常会惊吓到孩子。近两年被告常常用微信和别的女人裸聊,且还在原告面前炫耀,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身心。2015年正月初六晚上,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被告的折磨,喝药自杀,后经抢救,原告才保住了性命。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五、涉诉费用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1月24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7月31日,原、被告婚生一女王某乙;2012年农历5月1日,原、被告婚生一子王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现已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及门诊病历首页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诉请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两个孩子年纪尚幼,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情形。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 人民陪审员 李法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振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