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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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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发与吕超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白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王书发,男,1972年8月23日生。 被告吕超囡,女,1993年5月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发诉被告吕超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吕超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

(2015)滑白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王书发,男,1972年8月23日生。

被告吕超囡,女,1993年5月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发诉被告吕超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吕超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住所地在长垣县南蒲社区,本案应当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吕超囡的住所地不在滑县,且被告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吕超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超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