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王书发,男,1972年8月23日生。 被告吕超囡,女,1993年5月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发诉被告吕超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吕超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住所地在长垣县南蒲社区,本案应当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吕超囡的住所地不在滑县,且被告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吕超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超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