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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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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强强与刘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4)滑民初重字第28号 原审原告刘占和,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父亲。 原审原告牛明花,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母亲。 原审原告刘有芹,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 原审原告刘佩佩,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系受害

(2014)滑民初重字第28号

原审原告刘占和,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父亲。

原审原告牛明花,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母亲。

原审原告刘有芹,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

原审原告刘佩佩,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长女。

原审原告刘燕燕,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次女。

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0年11月30日出生,系受害人刘海录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刘有芹,系原告刘某某的母亲。

原审被告刘文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杰,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诉原审被告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出上诉。2015年9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重新立案后,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撤回对原审被告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3元减半收取3131.5元,由原审原告刘占和、牛明花、刘有芹、刘佩佩、刘燕燕、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梦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