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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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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伟与被告张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张伟,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舵,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

(2015)渑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张伟,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舵,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泳利,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被告张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兼书 记员  赵二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