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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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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渑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