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21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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