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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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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沈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刘兰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虎成,男,汉族,1945年7月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延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沈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

(2015)渑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刘兰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虎成,男,汉族,1945年7月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延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沈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兰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刘兰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