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刘兰涛,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虎成,男,汉族,1945年7月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延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沈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兰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刘兰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