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李小芒,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年锁,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芒与被告王军锋、温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芒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李小芒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