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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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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李小芒与被告王军锋、温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李小芒,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年锁,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军锋,男,1993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温永军,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芒与被告王

(2015)渑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李小芒,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年锁,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军锋,男,1993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温永军,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芒与被告王军锋、温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芒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李小芒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兼书 记员  崔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