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黄爱军,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海朝,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邵涛伟,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军与被告邵涛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原告黄爱军负担。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