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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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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渑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2015)渑初字第2094号

原告某某,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