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516号
申请人:刘孝杰,男,1970年4月8日生。
被申请人:郭克京,男,1971年5月25日生。
被申请人:藏爱红(又名藏彩利),女,1970年7月4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克京所有的位于濮阳市华龙区003-32-013-1-02(房权证号2007-08151)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京NJ8F80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克京所有的位于濮阳市华龙区003-32-013-1-02(房权证号2007-08151)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