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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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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李士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字第479号 申请人:刘某甲,女,1999年8月27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新坡,男,1976年3月28日生。 被申请人:李士业,男,27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2015)滑保字第479号

申请人:某甲,女,1999年8月27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新坡,男,1976年3月28日生。

被申请人:李士业,男,27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士业驾驶的豫EHT39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元及张宝勋所有的豫E5166Z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士业驾驶的豫EHT399号小型轿车予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