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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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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礼与肖红民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第495号 申请人:孟祥礼,男,1968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男,1974年12月30日生。 被申请人:肖红民,男,1962年8月7日生。 被申请人:绳桂英,女,1960年8月16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

(2015)滑民保第495号

申请人:孟祥礼,男,1968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男,1974年12月30日生。

被申请人:肖红民,男,1962年8月7日生。

被申请人:绳桂英,女,1960年8月16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红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21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海林所有的豫F3502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肖红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2100元予以冻结。

对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