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521号
申请人:李磊,男,1987年1月1日生。
法定代表人:张玉红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侧。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侧《滑国用(新2013)第53号》土地、《滑房权证新字第(10020099)号》房屋、《滑房权证新字第(10020100)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占民所有的豫ELE005号小型轿车及邵瑞琴所有的豫EA8C16号小型轿车及邵瑞琴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24346号)房屋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格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侧《滑国用(新2013)第53号》土地、《滑房权证新字第(10020099)号》房屋、《滑房权证新字第(1002010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