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510号
申请人:李志勇,男,1978年11月30日生。
被申请人:绳艮朋,男,1981年10月19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绳艮朋所有的豫EA3Z1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英杰所有的豫GPN372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绳艮朋所有的豫EA3Z1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