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韩更五,男,1939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韩国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更五诉被告韩国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11月9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韩更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更五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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