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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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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书利与杨风录、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秦书利,男,1968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志鹏,男,1992年1月17日生,系原告秦书利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风录,男,1978年2月10日生,系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

(2015)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秦书利,男,1968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志鹏,男,1992年1月17日生,系原告秦书利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风录,男,1978年2月10日生,系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太保,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书利被告杨风录、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风录的担保金51000元、保险赔偿款8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秦书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风录的担保金51000元、保险赔偿款8000元予以冻结,在本院解除冻结前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