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秦书利,男,1968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志鹏,男,1992年1月17日生,系原告秦书利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风录,男,1978年2月10日生,系肇事车辆车主。 法定代表人刘太保,总经理。 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书利被告杨风录、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风录的担保金51000元、保险赔偿款8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秦书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风录的担保金51000元、保险赔偿款8000元予以冻结,在本院解除冻结前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