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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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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起与陈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字第527号 申请人王修起,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建义,男,1974年4月3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J78299号重型

(2015)滑民保字第527号

申请人王修起,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建义,男,1974年4月3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J782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F9167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王高峰代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金20000元及王高勇所有的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97071号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建义驾驶的豫J782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F9167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查封于大广高速八里营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