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468号
申请人:王素英,女,1954年02月14日生。
被申请人:刘瑞信,男,1992年03月17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瑞信驾驶范超率所有的豫E9832Z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及李振兴所有的豫EL8210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瑞信驾驶范超率所有的豫E9832Z号轻型厢式货车予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