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489号
申请人:申海军,男,1959年10月02日生。
被申请人:延巧玲,女,1982年07月1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延巧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路强所有的豫E3007Y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延巧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