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齐中建,男,1973年9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胜杰,男,1983年9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中建诉被告和胜杰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中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胜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中建撤回对被告和胜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中建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