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526号
申请人位盈盈,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曾海民,男,现年29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F1202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金20000元及蔡顺利所有的豫E0200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曾海民驾驶的豫F12028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促使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