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517号
申请人:吴作文,男,1962年10月20日生。
被申请人:高文兰,男,1957年06月1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文兰在滑县白道口许村扬店承包林场内自种价值八十万元的杨树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吴素彩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10464号)房产一套及吴伟民所有的(滑县房权证新区字第10000042号)、滑国用(新2008)第0041号的两套房产及孙思洋所有的(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25382号)房产一套及吴振华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14524号)房产一套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文兰在滑县白道口许村扬店承包林场内自种价值八十万元的杨树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树木由被申请人看管、销售,销售款三日内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
交款单位: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
账户:滑县人民法院
账号:100135175260010001
对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