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525号
申请人:周建华,女,1968年12月17日生。
被申请人:班朝利,女,1981年8月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班朝利名下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祥泰苑C幢102号、202号商铺房屋及祥泰苑9号楼1层车库08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7283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396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卫学所有的房屋(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3076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班朝利名下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祥泰苑C幢102号、202号商铺房屋及祥泰苑9号楼1层车库08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7283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39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由被申请人班朝利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隐匿。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