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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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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与班朝利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字第525号 申请人:周建华,女,1968年12月17日生。 被申请人:班朝利,女,1981年8月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班朝利名下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祥泰

(2015)滑民保字第525号

申请人:周建华,女,1968年12月17日生。

被申请人:班朝利,女,1981年8月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班朝利名下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祥泰苑C幢102号、202号商铺房屋及祥泰苑9号楼1层车库08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7283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396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卫学所有的房屋(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3076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班朝利名下位于滑县新区人民路祥泰苑C幢102号、202号商铺房屋及祥泰苑9号楼1层车库08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7283号、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139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由被申请人班朝利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隐匿。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