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493号
申请人:张英丽,女,1967年06月16日生。
被申请人:宋爱红,女,1971年02月13日生。
被申请人:宋振伟,男,1968年10月26日生。
被申请人:宋安安,男,1991年07月2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室,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50号楼2单元401室,宋爱红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华都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兴华所有的(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6010号房屋及高兴华所有的滑房字第905号房屋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室,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50号楼2单元401室,宋爱红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华都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