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英丽与宋爱红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第493号 申请人:张英丽,女,1967年06月16日生。 被申请人:宋爱红,女,1971年02月13日生。 被申请人:宋振伟,男,1968年10月26日生。 被申请人:宋安安,男,1991年07月2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

(2015)滑民保第493号

申请人:张英丽,女,1967年06月16日生。

被申请人:宋爱红,女,1971年02月13日生。

被申请人:宋振伟,男,1968年10月26日生。

被申请人:宋安安,男,1991年07月2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室,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50号楼2单元401室,宋爱红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华都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兴华所有的(滑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16010号房屋及高兴华所有的滑房字第905号房屋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枫丹丽舍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室,宋安安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50号楼2单元401室,宋爱红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华都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