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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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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瑞彩与李祥胜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第490号 申请人:悦瑞彩,女,1964年9月19日生。 被申请人:李祥胜,男,1978年10月21日生。 被申请人:滑惠(慧)玲,女,1978年02月2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

(2015)滑民保第490号

申请人:悦瑞彩,女,1964年9月19日生。

被申请人:李祥胜,男,1978年10月21日生。

被申请人:滑惠(慧)玲,女,1978年02月20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祥胜所有的豫AV096G号小型轿车、豫A0CD97号小型轿车、豫GM5982号轻型普通货车、豫E7960号小型轿车及滑惠(慧)玲所有的豫E28199号小型轿车、豫ER50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永胜所有的豫JGY166号小型轿车及冯士梅所有的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1607号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祥胜所有的豫AV096G号小型轿车、豫A0CD97号小型轿车、豫GM5982号轻型普通货车、豫E7960号小型轿车及滑惠(慧)玲所有的豫E28199号小型轿车、豫ER50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