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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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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滑民保第508号 提请人:安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滑县中盈路2号。

(2015)滑民保第508号

提请人:安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滑县中盈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安阳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本院审查安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

安阳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本公司的一块土地11337.30m²,《无锡国用(2007)第1429号》和本公司所有的苏BG5183号小型轿车、苏BN5183号小型轿车、苏B153QH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并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