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478号
申请人:武新行,男,1971年4月4日生。
被申请人:靳文亚,男,1990年5月26日生。
被申请人:赵瑞平(萍),女,1987年7月1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瑞平(萍)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大道开元盛世第1幢1单元12层12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武新行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康乐小区永安街(滑国用2003第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瑞平(萍)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大道开元盛世第1幢1单元12层12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