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474号
申请人:刘爱社,女,1966年02月04日生。
被申请人:王争辉,男,1990年02月06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争辉驾驶谭朝义所有的豫JM2345号轻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争辉驾驶谭朝义所有的豫JM2345号轻型普通客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