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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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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徐海滨、白保民、白杰、卢治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中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该支行员工。 被告徐海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中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该支行员工。

被告徐海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

被告白保民,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

被告白杰,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

被告卢治铜,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官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徐海滨、白保民、白杰、卢治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