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407号 原告晁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闫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晁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