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78号 原告朱书红,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立峰,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红诉被告王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书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书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书红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