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75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宪红,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宪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李 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