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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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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社峰与霍江涛、王方民间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686号 原告刘社峰,昌群烟酒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志端,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霍江涛,无业。 被告王方,无业。 原告刘社峰诉被告霍江涛、王方为民间欠款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686号

原告刘社峰,昌群烟酒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志端,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霍江涛,无业。

被告王方,无业。

原告刘社峰诉被告霍江涛、王方为民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社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端,被告霍江涛、王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社峰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霍江涛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46300元,并约定借期至2015年6月30日,原告当天就将该款交付给被告。2015年3月31日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霍江涛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被告王方与霍江涛系夫妻关系,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对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463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霍江涛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数额不对,但是我已经还了一部分,具体数额不记得了。

被告王方辩称,我不知道这个事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霍江涛向原告刘社峰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中载明“借款人因生活需要向出资人借人民币现金¥146300(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叁佰元正,借款期限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6月30日,到期还款”。庭审中,被告霍江涛认可该笔款项系欠向原告刘社峰购买烟酒的货款,原告刘社峰认可被告霍江涛已向其偿还3000元整。

另查明,被告霍江涛与被告王方于2005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9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霍江涛欠原告刘社峰烟酒货款146300元,被告霍江涛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刘社峰认可被告霍江涛已偿还借款3000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被告霍江涛尚欠原告刘社峰货款143300元。被告霍江涛与被告王方于2009年2月9日离婚,而该笔借款产生于2015年3月31日,属于被告霍江涛个人债务,原告对被告王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霍江涛辩称除向原告刘社峰转账3000元,还有一笔现金,具体数额不记得,被告霍江涛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社峰偿还欠款143300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驳回原告刘社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26元,保全费1252元,共计4478元,由被告霍江涛承担4400元,原告刘社峰承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