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寇晓午,洛阳市顶尖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孟祥,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银城商务港一楼、三楼、四楼。 负责人肖香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校铭,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晓午诉被告孟祥、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晓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寇晓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晓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元,由原告寇晓午承担。 审 判 长 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