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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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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黎明与刘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90号 原告侯黎明。 被告刘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黎明诉被告刘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黎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90号

原告侯黎明

被告刘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黎明诉被告刘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黎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黎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黎明负担。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