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77号 原告刘万清,中信重工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龙毅,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清诉被告韩龙毅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万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万清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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