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万清与韩龙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77号 原告刘万清,中信重工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龙毅,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清诉被告韩龙毅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万清未按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77号

原告刘万清,中信重工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龙毅,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清诉被告韩龙毅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万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万清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