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鸿运小区。 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小琴。 委托代理人周龙庆、郑志强,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鸿运小区

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小琴。

委托代理人周龙庆、郑志强,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丽春西路鸿运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马涛、郭小琦,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鸿运小区业委会)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物业)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鸿运小区业委会诉称,“鸿运小区”是1994年开始建设的住宅小区,先后建成32栋多层住宅楼。1996年开始入住业主,现有业主约1276户,其中:小区16#物业楼属本小区的公共设施,一直由被告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小区自1996年以来,因种种原因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商指定的被告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但服务管理水平极差。长期以来,多数业主对被告有诸多不满,后经全体业主商议,建议为:业主委员会依据2014年12月1日60%以上业主表决通过的鸿运小区业主自治方案,在该小区区域内实行业主物业自治管理,得到政府有关及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同意。并于2015年2月1日展开工作。在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自治管理服务过程中,被告多次阻扰、干扰原告正常工作,且非法占用原告公共设施,即诉争的16#物业楼。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拒不配合,并无理辩称16#物业楼属于自己所有。原告无奈,只得将被告诉至贵院,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断,判如诉求。诉讼请求:1、确认涧西区鸿运小区16#物业楼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从鸿运小区16#物业楼内搬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就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等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对于本次诉讼行为,鉴于未有法律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权利,且鸿运小区业委会亦未有证据证明其提起诉讼系经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故此,鸿运小区业委会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本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