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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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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与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继伟、钱丹、李方方、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赛拉维置业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韩华。 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丹,系被告黄继伟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韩华。

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继伟,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丹,系被告黄继伟配偶。

被告方方,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文兴现代城1-4-1901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赛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诉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继伟、钱丹方方、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赛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继伟、钱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孟津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城尚城9栋1门501号(原经常居住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黄继伟、钱丹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黄继伟与被告钱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奕人民陪审员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毕    少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