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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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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杰与李创成、李创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78号 原告张思杰。 被告李创成。 被告李创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杰诉被告李创成、李创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78号

原告张思杰。

被告李创成。

被告李创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杰诉被告李创成、李创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思杰负担。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