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797号 原告:马庆绍。 被告:赵淑景。 被告:赵俊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绍诉被告赵淑景、赵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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