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65号 原告高建新。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85号。 法人代表人邵晋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新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城市拆迁改造中心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新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